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的法律边界是什么?

2020.01.21 | 浏览:4098

近来,关于区块链技能,常常引发这样的考虑和辩论:法律如何给区块链技能及其使用赋能?也就是说,区块链技能及其使用的法律鸿沟是什么?

 

诸如此类的问题,让人不免疑问,本文将依照如下逻辑展开讨论:面临现实,将区块链引入我国后呈现的“币圈”及其规制文件进行介绍;对区块链技能自身的创新(又称“链圈”),有哪些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块链技能及使用的刑事合规,以拒不实行网络安全责任罪为例。

 

“币圈”谨防被“割韭菜”

 

所谓“币圈”是指以融资、激励为意图,自行发行的虚拟代币并在虚拟币买卖所进行币币买卖及炒作虚拟币的集体。“币圈”涉及的关联方有:发币项目方(非国家)、虚拟币买卖所、炒币者、代投者、币值维护者、量化操作者等。

 

“币圈”通常的运作流程是:由项目方经过首次发行虚拟代币(又称ICO)向社会进行揭露征集或私募比特币等商场普遍认可价值的代币(在私募的场合,项目方惜售,一般人要想买到币需要经过代投者才能进行),之后,虚拟币被项目方或买到币的人挂到虚拟币买卖所进行买卖

 

随后,币值维护者、量化买卖者对币价进行操作,虚拟币的价格受整个买卖所乃至整个虚拟币买卖全球商场的“熊市”“牛市”影响显着,也能够说虚拟币的价格动摇大,虚拟币买卖定价体系不成熟,项目方联合买卖所制作音讯影响币价,形成了许多炒币者血本无归,俗称“割韭菜”。

 

其间,所谓首次发行虚拟代币ICO是指项目方为激励员工、融通资金、预售产品、承载服务等意图,而发行的以区块链技能为底层技能的数字代币(又称:token)的行为。在世界范围内,虚拟代币分为:security token 和 utility token,前者以融资为意图;后者以预售产品、服务为意图。 

 

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类虚拟代币的情绪清晰,依照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代币公告”),ICO在我国是一种“不合法的揭露融资行为”。

 

关于预售产品或承载服务的代币而言,笔者以为,其实质是一种虚拟产品,我国民法总则认可了我国公民可合法持有虚拟产品。

 

发币项目方,一般是指打着区块链技能概念的基金会,这儿的基金会在实践中常常是注册在海外的基金会,如新加坡等国。

在基金会建立的国家,发行虚拟币进行融资并不违法,但基金会建立后的首要意图是发币向我国居民进行融资,这些年在沿海地区不断有外国基金会发币后向社会公众做“宣传路演”诱使我国居民购买炒作虚拟币。

 

“链圈”的法律规制

 

基于区块链技能广泛使用于生活服务的各个方面的现实,对其进行规制也十分必要。我国相继颁布了暗码法、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办理规则等法律法规来调整相关范畴的社会秩序。

 

2020年1月1日收效的《暗码法》是对“区块链”范畴进行调整的最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本法中的“暗码”是指:选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维护、安全认证的技能、产品和服务。而使用区块链技能将其收集的信息进行加密维护或安全认证,是法律意义上的“暗码”,遭到暗码法的维护和规制。

 

我国对暗码实施分类办理,暗码分为核心暗码、一般暗码、商用暗码。如果使用区块链技能为“政务体系”服务,就或许会涉及国家秘密等问题,相关服务者将承当更强的保密责任

 

国家“鼓励和支撑”暗码科学技能研究和使用,依法维护暗码范畴的知识产权,并促进暗码科学技能进步和创新。

 

除了暗码法,从网络安全法的层面来看,盗取别人加密维护的信息,不合法侵入别人的暗码保障体系,或许使用暗码从事违法活动,由网络安全法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我国刑法的视角来看,上述行为还将涉嫌违法的行为,由第二百八十五条不合法侵入计算机信息体系罪、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体系罪等予以处理。

 

技能范畴的参照规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8年我国区块链工业白皮书》,书中体系地分析了我国区块链工业开展现状,对我国当时区块链工业的生态构成进行了解析,总结我国区块链工业开展特点,对我国区块链工业的重要开展趋势进行了展望,关于一些行业热点问题也给出知道。

 

经过探讨“对区块链技能创新的法律维护”“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问题”“区块链行业规范”这几方面问题对区块链工业法律方针和规范进行概述,一起汇总了与区块链工业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方针。

 

区块链技能的刑事合规

 

一般而言,区块链技能的违法使用,或许涉刑的有四类行为即“拒不实行网络安全办理责任罪”“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侵犯公民信息罪”“损害公共安全类违法”。

 

其间冒犯“拒不实行网络安全办理责任罪”,并导致“致使违法信息很多传播”“致使用户信息走漏,形成严峻结果”“致使刑事案件根据灭失,情节严峻”“有其他严峻情节”等情形之一,经监管部分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网络服务的供给者没有实行法律规则的监管责任,首要直接引起行政违法,将被责令改正或遭到行政处分。服务供给者不得提出不知违法使用行为的抗辩;其持续供给服务的行为对此后行为人使用网络服务从事的违法行为形成的损害成果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对违法行为的协助。

 

而这种“作为责任”上的区别为“链圈”的刑事合规供给了或许。首要,供给网络服务的行为作为一种中立行为,关于其可罚性存在争辩的原因无非在于,服务自身具有莫大的社会利益,以至于对个人的细小风险在全体的利益看来是微乎其微的。

 

“中立的协助”应受处分的理由在于,如贩卖儿童淫秽物品、散发淫秽传单的行为所具有的风险性不再是对社会中个体而言的,具有为一般的社会所制止的特征;这种风险的成果一旦呈现,将形成严峻的社会损害成果,或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因此中立的行为尽管有对社会有利的一面,仍然不得不在呈现制止的风险后,经过刑法对其加以制止。

 

目前刑法规则的“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条款,一方面作为定罪条件,一方面也作为约束处分的条件;实践上是对上述二律背反命题进行利益权衡的成果。在这一权衡过程中,行政执法部分的职责是在中立的服务供给者没有发现其行为已经或即将形成严峻社会损害的情况下,及时发现并责令服务供给者改正。

 

一方面,对个体利益的维护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的利益衡量和具体裁量,就维护而言存在滞后性和主观性,也简单由于监管漏洞形成不行补偿的实践丢失;

 

另一方面临中立技能的促进和开展而言仍然具有较多约束,“涉刑”“入罪”的开口并不清晰,必定程度上约束了技能的开展进步。

 

如上所述,在对中立行为的处分中,存在技能开展与个人维护的对立。而就这些刑法以为值得经过制止的方法予以特殊维护的法益而言,损害一旦呈现就难以回复;尤其是在网络违法中,一旦呈现实践损害,将产生广泛而严峻的结果和社会影响。

 

尽管刑法规则了拒不实行网络安全办理责任罪,行政法中也规则了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并经过两者的严密衔接完成了调整的层次,在制止的一起必定程度上保证了技能开展的空间,但这种“制衡”的手段只能说是权宜之策,很难说在技能自身中能够解决或许带来严峻社会损害的根本问题。

 

在违法信息很多传播、用户信息走漏形成严峻结果、灭失刑事案件根据情节严峻的情况下,即便服务供给者被责令改正乃至遭到刑法处分,在此之前违法信息已很多传播,结果已经不行挽回;而由于不行克服的技能问题,虽经责令改正但仍形成严峻结果的情形下,刑法处分将导致技能的灭失和人才的流失,极大地约束相关互联网技能的开展。

 

面临上述链圈的“囚徒困境”,根据于行政干涉和刑法处分的调整治理显然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不管是“看得见的手”仍是“看不见的手”,都或许存在失灵的一刻;不论是事前的合规干涉,仍是事后的调整效果,游离于技能层面之外的法律调整都难以深化“链圈”的秩序自身。

 

而深化“链圈”技能,让技能“合规”这一抓手真实完成的必定要求是,将法律要求的作为责任内置于“链圈”的技能产品中。运用成熟的区块链技能,上述解决思路不仅是必要的,更是或许完成的。只要将行政法规规则的责任类型内化入网络服务供给者供给的服务中,使用智能合约“一旦写入,有必要履行”的特性,强制性地要求网络服务供给者所供给的每一项服务都实行写入合约的手续,完成法定责任的实行。

 

例如,经过在持久化合约代码中要求合约方的身份信息验证,即可简单地替代法律要求网络服务供给者有必要实行的消费者身份验证的责任;由于区块链技能具有隐私性和不行更改性的特征,一方面避免了由于身份验证方法纷歧呈现的身份信息伪造,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网络服务供给者所面临的个人信息走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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